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批准的《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》和市委、市政府印发的《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意见》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四大班子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整合组建乌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。乌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政府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,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。
第三条 乌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国家、自治区和乌海市委、政府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、决策部署。承担市本级机关事务管理、服务相关工作。主要职责是:
(一)承担我市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、规划、规章制度的拟订和组织实施,指导协调我市机关事务工作。
(二)参与拟订我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、制度,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。
(三)承担指导、推进、协调全市办公用房、公务用车管理、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工作。
(四)承担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地产管理工作,承担办公用房的规划编制、权属登记、使用调配、处置维修、物业管理等工作。
(五)承担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;承担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更新、调配、处置工作。
(六)承担市本级行政及参公事业单位车辆服务保障。
(七)承担市行政中心的安全保卫、消防、交通管理、后勤服务保障和物业管理工作。
(八)承担市行政中心职工餐厅、厅级干部周转住房的运行、后勤服务保障和物业管理工作。
(九)承担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四条 乌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设5个内设机构:
(一)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,承担文电、党建、会务、档案、机要、安全保密、信息化、政务公开工作;承担人事、劳资、机构编制、年度考核、教育培训、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;承担财务管理、经费管理、会计管理等相关工作;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运行成本调查统计工作。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机关事务工作规划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及制度标准;承担综合性调研、政策理论研究工作;承担采购、固定资产管理、综治等工作。
(二)办公用房管理科 承担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、业务用房的规划、权属、配置、维修、处置利用等工作;承担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、业务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、督查、备案管理等工作;承担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物业统一管理工作;承担厅级干部周转住房的权属、调配、清理等工作;指导并规范各区办公、业务用房管理工作。
(三)公务用车管理科 承担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、更新、调配、处置等工作并监督实施;推进市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化工作;承担市直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、运行、维护工作;指导并规范各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。
(四)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科 承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推进、指导、协调等相关工作;承担拟定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、计划、能耗定额并组织开展能耗数据统计、考核评价等工作;承担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经费管理;指导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等部门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有关工作。
(五)事务管理科 承担市行政中心的安全保卫、消防、交通管理、后勤服务保障和物业管理工作;承担市行政中心职工餐厅、厅级干部周转住房的运行、维护工作。
第五条 经批准,乌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设置党组。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,党组发挥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作决策、促改革、保落实的领导作用,全面履行领导责任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在工作中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,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,提高党的建设质量。通过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。
第六条 乌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6名。设党组书记、主任1名(正处级),副主任2名(副处级);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7名,其中正科级5名,副科级2名。
第七条 原为乌海市市委办公厅机关事务中心、乌海市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中心、乌海市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、乌海市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中心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。
第八条 本规定由乌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,其调整由乌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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